内蒙古推出长城保护工作具体措施 各盟市实行长城保护领导责任制
8月9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席第10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就内蒙古长城保护工作召开座谈会。会上,刘延东充分肯定内蒙古在长城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指出内蒙古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全国也具有普遍性,需要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好长城文化遗产。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刘延东在长城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内蒙古文化厅、文物局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日前就切实加强长城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对长城保护工作的认识,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的长城保护工作。
据内蒙古文物局2009年至2012年全区长城资源调查统计,内蒙古境内有战国、秦、汉、北魏、宋、金、西夏、明历代长城遗址7509公里,总长度位居全国之首。内蒙古文化厅(文物局)巡视员安泳锝说,鉴于长城资源的厚重和保护工作的难度,内蒙古要认真贯彻执行《长城保护条例》,对全区境内长城遗址进行有效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分子,长城重点区域地方人民政府要为辖区内的长城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全区长城保护基层组织建设。
安泳锝表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区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在全区各族人民的有力支持下,努力加强长城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大力提高内蒙古长城保护水平,发挥内蒙古长城文化遗产的独特作用,为实现“中国梦”做出新贡献。
安泳锝表示,针对长城保护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内蒙古要把长城保护摆在全区文物保护的重要位置,依法加强长城保护责任制建设和长城保护立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管理机制。
在立法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组织编写、制定《内蒙古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实施。结合各地长城保护的实际,出台一批地方性法规,为长城保护提供更加具体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执法上,全区各级公安、司法、文物部门要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破坏长城的典型案件,并向社会曝光,对举报有功及与文物犯罪分子斗争的人员要给予奖励。积极组织、鼓励、推进各级长城保护学会、协会,以及长城保护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工作。要针对自治区的长城点多、线长、面广、条件艰苦,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大力推广“马背文物保护队”“草原神鹰”长城保护基层组织的先进经验,依靠基层长城保护员队伍,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到保护长城的活动中来。
在经费保障上,要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大力支持下,在“十三五”文物保护规划中,重点确定一批战国、秦、汉、北魏、宋、金、西夏、明长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国家长城保护重点资金,保障实施全区境内长城重点地段的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同时,确立长城保护管理经费保障和奖励机制。
在保护利用上,要求各盟市实行长城保护领导责任制,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自治区对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保护职责。根据地方实际,统筹考虑长城保护与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妥善解决和处理民生问题,使全区各族群众都能享受到长城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
另外,内蒙古文化厅、文物局拟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拍摄内蒙古长城历史文化系列专题片。同时,还将组织编写《内蒙古长城》等图书,坚持深入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研究、考古、科学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