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集意见

07.09.2015  18:58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大气、固废、辐射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及传真(0571-28885013)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2015年9月14日。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