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品”非“处理品”,适用“三包”来维权

07.11.2017  15:15

  日前,消费者柴女士在某专卖店以促销价购买了两双女士运动鞋,几天后发现鞋底厚薄不一样,当天去店里协商退换。但商家表示当时是店内搞活动,鞋子售出小票上已经标明是“处理品”,店内专柜旁也摆放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是不允许退换的,而消费者认为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在没有穿过、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商家应该给予退换。双方争执不下,一时陷入僵局。
  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专卖店了解情况。经营者表示,该店在消费者购买时正在搞促销,所有鞋类商品均以五折价格销售,所有售出的商品小票都盖了“处理品”印章,同时也已经以“温馨提醒”的方式告知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因此售后不再提供“三包”服务。消保委工作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我省现在对于鞋类商品所适用的法规为《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管理办法》,该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但结合本次消费纠纷,从该店实际情况来看,其促销无非是商家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而非商品本身存在瑕疵需要处理,因此该店所售商品不能以“处理品”为由来免除“三包”责任。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货,柴女士表示满意。
  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当前一些商家以特价、促销、打折等为由,不允许消费者退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而许多消费者也因为不懂法,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自认倒霉,不再继续维护自身权益。其实,商家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如有商家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退换”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可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