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多措并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

13.11.2014  11:06

  近日,舟山市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五方面入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

  一是大力推广宣传。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知识和成果宣传展示活动,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创设条件,提供服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

  二是深入挖掘整理。进一步做好调查,掌握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发展状况,通过系统地收集整理文献资料、征集实物,采访调查,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详尽地挖掘和记录传统技艺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艺和工艺流程。

  三是认真分类引导。根据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生存发展不同状况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但处于濒危状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在优先抢救、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扶持恢复生产,传承技艺,督促开展相关工作。对有市场潜力的代表性项目,鼓励结合发展文化产业,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良性发展。对开展生产性保护效益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引导传承人坚持用天然原材料生产,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促进该项遗产的有序传承。

  四是做好政策扶持。利用优惠政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等形式,支持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对列入市文化产业扶持范围的,根据《舟山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的评比,凡被授予省级以上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对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全市非遗生产性保护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和用地上,享受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展示和传习设施予以适当补助。

  五是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个人、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社会需求、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发挥专家的指导、咨询和参谋作用,组织专家帮助艺人提高对传统工艺价值内涵的认识,树立文化保护的自我意识,并为推进广告宣传、改进包装设计、提高产品质量、转变经营模式等提供咨询与指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作用,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和实践指导。(舟山市文广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