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有18例因性侵被撤销监护权案

18.08.2017  11:07
  全国已有18例因性侵被撤销监护权案     政府承担监护责任隔离“危险家庭”监护     □ 本报记者 张维     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尚在舆论中沸腾,重庆又曝出一起未成年女孩在医院被猥亵事件。有网友曝出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一未成年女孩的裤子内摸其下体。8月16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在其官方微博通报称,涉案男子系小女孩的姑父,目前这名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已经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民政部获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8例因此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占到所有这类案件的近三成。     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是,来自家庭成员内部的强奸、性侵和猥亵类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     而实际发生的案件应该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儿童性侵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属于没有被报道的案件中最多的一类。这是世所公认的,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司法机关视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佟丽华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时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一直没有如何具体落实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4年出台专门文件激活“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往往持续多年,未成年人所受到的伤害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加深。近年来,在媒体曝出的“禽兽父亲性侵亲生女儿”之类的案件中,大多有着一样的情节,父亲毫无顾忌,母亲隐忍不发,女儿委曲求全,邻居知情不报。     自2012年3月,福建晋江20岁的小玲(化名)和13岁的小英(化名)姐妹俩,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受到亲生父亲张某奎的强奸、猥亵,直到2013年7月,小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8月3日晚,16岁的小梅在广州街头遭父亲暴打。面对记者和民警,小梅说出了自己的悲惨遭遇——13岁起就被父亲猥亵。小梅母亲也承认知道这事儿,但女儿不该报警。小梅的叔叔知情,他曾跪求哥哥放过小梅,却换来一顿拳脚。小梅的邻居也知情,甚至当场撞上的就不止一位,可他们都没报警。     更为多发的是没有母亲的单身家庭。例如,在常州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受害者——年仅4岁的女童朵朵,就是其父母分手后(未领结婚证),约定其抚养权归父亲金某。而金某多次猥亵朵朵,直至2015年4月朵朵与母亲见面时被发现。     激活“撤销监护权”条款     类似的不幸事件已然发生,除了让加害者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由亲缘关系造就的无法不接触,不再成为受害人的噩梦。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首要意义就在于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意见》中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首当其冲的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显然,在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7类情形中,性侵害属于伤害程度最重的一类。这一点,从目前已有的多个“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中就可看出。   当年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受害女童就遭到过生父性侵,其母知道后置若罔闻,双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案同时是《意见》颁发后的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此外,在苏州、常州等地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原因也都是性侵害。     佟丽华表示,性侵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构成可撤销监护权情形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所深处的家庭是危险的,必须要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给她(他)一个相对健康安全的环境。”     干预在撤销后延伸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统计结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整理等而得)。其中,有18例涉及性侵害,占到近三成的比例。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这种理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国家监护责任要求政府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说。     这种作用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能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其他危险的环境中,必要时直接承担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来说,政府的干预往往并非就此完结。在当下的制度设计中,相关部门的帮扶救助还会延伸。     例如,如今已是校学生会干部的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谁又能想到她就是从一起生父因强奸被撤销监护权案件中走出来的。在这起发生在湖北利川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而后者正是撤销监护权的申请者,并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     “这不仅能为卿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判决书如是说。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上述案件中,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     据了解,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卿某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其走出了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并成为今天这样好的她。     “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政府正在承担更多的责任。”佟丽华说。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