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开展住房租赁试点 面积60-120㎡ 三种户型任选

08.08.2017  18:45

8月4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市将全面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的背后,是我市为了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这也将进一步鼓励我市住房租赁消费,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服务新市民安居乐业。

  租赁住房有哪些户型?项目是否进行装修,装修标准具体怎样?是否会配建地下停车场……在昨日上午举行的第164次市政府常务会上,由市房管局报请审定的《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都有回应和解答。

   单套建筑面积

  60~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了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和建设要求,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无偿移交方式”和“竞得人自持方式”两种。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土地竞得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规模建设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租赁住房按规划配比要求,在租赁住房相对应区位配套相应比例、相对集中的地下标准小型停车位。租赁住房须与开发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首期开发建设。

  竞得人自持的,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自持的租赁住房须与开发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自持租赁住房约定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只领取一个整体产权证书。

   市级国有住房

  租赁公司统一运营

  关于履约主体和运营主体,《办法》要求土地成交后,由属地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约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车位配比、建设进度等要求。

  无偿移交的,约定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受单位;竞得人自持的,约定自持要求。接收单位切实履行业主职责,依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对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竞得人履约到位。

  我市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按照机构化、规模化原则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等11区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一运营管理。高新区、天府新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两区自行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装修造价

  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

  根据《办法》附件——《拍卖土地配建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市民普遍关注的配建租赁住房户型,在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间,“可采用60、90、120平方米三种参考基准建筑面积户型”。

  户型结构上,60平方米的为一房二厅一卫或二房一厅一卫,使用人数为1~2人;90平方米的为两房二厅一卫或三房一厅一卫,使用人数为2~3人;120平方米为三房二厅二卫,使用人数大于或等于3人。

  在装饰装修上,《标准》对客厅、餐厅、书房、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的天花、地面、墙面、照明、强弱电等都有明确的配置规格及要求,在造价上则要求控价不低于1200元/㎡,而且同一项目兼有配建租赁住房和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应按统一标准装修,且装修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

  同时,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在电梯配置上,四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台数配比应不大于60户/台。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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