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消费出事故 有权要求获赔付
12.05.2015 00:40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015年2月14日,冯先生入住位于金华市某国际酒店,因地面湿滑且无标志警示,冯先生摔倒导致受伤,治疗费高达1.3万。该酒店工作人员当场带消费者前往医院救治。虽酒店已为消费者办理意外保险,但事故发生之日酒店方和消费者均未报警,以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冯先生认为自己受伤,且受伤地址在酒店,理应由酒店方承担相应费用。酒店方则认为自己已在消费者入住时就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就提醒消费者如需理赔需要立即报警,但是遭到消费者及其家人拒绝以致保险不能理赔,所以拒绝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经过多次沟通之后,该酒店同意补偿消费者10张酒店房券(价值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圆满结束。
金华开发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在入住酒店愉快享受服务之际一定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好个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酒店为在其消费的每一位顾客购买保险是树立商家信誉、维护自身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明智之举,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酒店方应当主动为消费者拨打报警电话而不仅仅是提醒。在此,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也提醒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2.05.2015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