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变“商住房”,怎么办?
安徽人王女士的孩子马上要到入学年龄了,所以她考虑在嘉善县城购置一处房产,以后就近入学,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2017年6月15日,在嘉善县北大金城定购了一套房屋,定购协议书已经签订,定金也已经交了,却发现所购房屋原来属于商业性质,而不是想要的住宅房,这该怎么办?
王女士在县城320国道沿线看中了一套房,宣传资料上有“宜居”、“商住两用”、“业主安居乐业”、“一套属于自己的家”、“精品优尚社区”等字眼,户型图上是住宅房的布局,通过现场看样板房,确实也是住宅房的装修,再加上现场售楼小姐并没有明确告诉王女士该房屋其实属于商业用途,所以让王女士对该房屋的使用性质没有怀疑,一直认为该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6月15日,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交纳了总房款的35%,也就是13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后来,王女士通过嘉善房产信息网查询该楼盘项目详细信息后了解到,其所购买的房屋其实属于商业用途,必须多交纳契税,日后的水电气费用也比普通住宅费用贵,更重要的是没有办法落户口,无法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
在北大金城的售楼部,执法人员未发现开发商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北大金城开发商何经理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证显示,该房屋的用途性质属于“商住”。对于王女士投诉的开发商在销售时存在隐瞒、误导的情况,何经理表示,“我们售楼处明确标识,并且在房管局、规划局有相关的备案,如果王女士说我们存在隐瞒情况,请她拿出证据来。”
关于商住两用房,需要明确的几点是:一、商住房一般为50年产权,50年后产权后续不明,国家尚未出台政策明确规定,而普通住宅为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延续,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塌,产权永远有效;二、商住两用房和住宅房的区别在于,商住两用房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可以作为办公使用,商住两用房的水电一般是商业水电,每平方的物业费也是高于住宅。三、商住两用房的缺陷是有关于户籍的事项均不可处理,比如入学,户籍迁入。
2003 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广告是否应视作合同内容要看广告本身性质。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了说明和承诺并且对购房因素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写入,也应作为合同条款遵守。
通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定金1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