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污染环境企业开出最高罚单 金帆达公司被罚7500万
浙江在线杭州5月2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赖之初 首席编辑/赵洁) 近日,浙江龙游法院对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质重大污染环境案依法公开宣判。
因犯污染环境罪,金帆达公司被一审判处罚金750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不等。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这是浙江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处以金额最高的处罚。
据了解,金帆达公司重大污染环境案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被列为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之一,涉及龙游、富阳、萧山、德清四地,其中金帆达公司的犯罪事实由龙游法院审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浙江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系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
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联环公司、德兴公司、博新公司(均另案处理)及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
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衢州市巨化停车场、德清河道、富阳小溪等处。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非法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元至100元的处置费用。
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新禾公司联系三辆槽罐车以及10多名人员作为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将草甘膦母液运出后分别倾倒在衢江区沙滩小溪、龙游柑橘林、灌溉水渠、雨水窨井等处,倾倒总量达6800吨以上。
法院认为,2家被告单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金帆达公司罚金7500万元、新禾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等18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目前,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