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 防范冤错案件
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内涵,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使庭审成为解决案件主要问题的场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强化短板意识,在有效实现个案公正上下功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取得的成效。据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这一重要成绩来之不易,意义非凡,值得为此点赞。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全面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仍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刑事司法是集中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职权的配置基本上遵循一种首尾相连的“流水作业式”的划分模式。这种公检法三机关“各管一段”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近些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究其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都与原有不合理的诉讼构造和机制有很大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就是改革现行线型诉讼构造,努力形成控、辩、审“三角型”的诉讼结构,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全面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内涵,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使庭审成为解决案件主要问题的场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既指明了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措施。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其首要含义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这就意味着法院、公安、检察、辩护律师要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答案。其次,其核心含义是以庭审为中心。这就意味着要贯彻中立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充分体现控辩平等,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努力让庭审成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定案标准向法庭看齐,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可预测。其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落脚点在于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为防范冤错案件提供更为强大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强化短板意识,在有效实现个案公正上下功夫。鉴于目前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尚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制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消除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同时,要注重强化证据的审查判断意识,确保非法证据得到有效排除。针对被告人主体地位虚弱、控辩不平衡等问题,要重视和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关键证人出庭率、鉴定人出庭率;要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现繁简分流,确保难案精审;要紧盯疑难复杂个案中存在的证据问题不放,严把案件质量关。实践证明,坚持不懈地转理念强意识补短板,坚守证据底线,往往会收到良好的审理效果。如被告人胡方权等人将被害人张某装入铁笼后沉入水库案,在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经多次打捞,都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被告人及辩护人因此在法庭上均否认将被害人抛入水库的事实。一审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切实贯彻依证据裁判原则,建议公诉机关、侦查机关重启尸体搜寻、打捞工作。侦查机关在花费很大成本的情况下,最终打捞出被害人尸体和铁笼,使得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该案的处理,对于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