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代销海鲜惹纠纷 三门法院为此开出十万罚单

07.08.2015  01:29

  中新浙江网8月6日电(记者谢盼盼 实习生何冬晨 通讯员叶菲 章晓东)家住浙江杭州富阳的方先生在杭州一家知名报社的团购中心工作,负责代销各种商品券。自2008年起,他和台州三门的一家知名水产公司合作,代销其旗下海鲜大礼包的有价票券。可谁知由于一笔货款产生问题,竟拉开了双方长达近一年半之久的诉讼纠纷,期间方先生4次站上法庭,角色又从“被告”转变成“原告”。

  8月6日,随着浙江台州三门法院一份罚款决定书的生效,双方长达一年半之久的诉讼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据方先生称,2008年至2014年,他一直和该水产公司合作代销海鲜大礼包,2013年该公司更换了和他联系的负责人。一开始,双方合作都还算顺利,但在2013年因为货款问题出现了纠纷。

  2014年4月10日,水产公司将方先生告上了富阳法院,称方先生拖欠他们2012年的海鲜大礼包货款33万余元。因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货款都是口头约定按8折结算的,水产公司称并未收到任何货款。富阳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方先生支付给水产公司票券款4235元,并驳回了其他请求。

  水产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份领票凭证记账联作为证据。后水产公司因证据不足,在杭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撤回上诉。

  本以为事情已平息,谁知2014年9月,方先生又收到了三门法院的传票。这一次,水产公司又将他告上了三门法院,要求其支付2013年的货款16.6万余元,并提交了一张领票凭证记账联作为证据。诉讼期间,方先生发现,水产公司起诉的该记账联落款时间有问题,想与对方联系要求撤诉。结果对方一直没有表态,方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应诉。直到2014年10月14日,水产公司又一次因证据不足而撤诉。

  被水产公司三次起诉后,方先生再也坐不住了,2014年10月13日他向三门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富阳法院和三门法院的案件并不是针对同一笔货款,水产公司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严重干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还给他造成巨大的精神困扰。故要求水产公司给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总计5万元。

  水产公司方认为,其起诉、撤诉、上诉都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诉讼过程中证据存在瑕疵是很正常的,没有胜诉不代表就是恶意诉讼。公司方也没有侵害方先生的名誉权,并没有给其社会评价造成下降,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认为水产公司提交的领票凭证记账联与其持有的存根联上的落款时间不一致,时间应为2011年,而非公司方所说的2013年,该份证据系伪造。水厂公司却称合作期间公司负责与方先生联系的员工李某与方先生关系特殊,是他偷偷将本不该交给客户的存根联偷偷给了方先生,落款时间也是李某偷偷修改的,公司也后来才知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份证据确系伪造,但对于方先生的请求,仅支持其去年10月份因应诉而产生的交通、就餐必要费用130元,超出部分损失,因其未予证明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依法向水产公司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伪造证据,滥用诉权,该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当受到处罚,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法官说,近年来,诉讼作为一种维护权益、解决争端的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与此同时,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多。为此,法院在审理中一旦查实,将会进行严厉惩戒,对恶意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除驳回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外,还要视情节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