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4月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

08.05.2015  12:12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我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审核工作组对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5年5月15日。
  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疑义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业绩、人员等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和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2015年5月15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一楼)
  邮政编码:310025
  联系电话:0571-85216021
  附: 2015年4月份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审查意见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