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案件审理看金融问题

05.11.2014  10:53
余姚法院编发《金融审判动态》 近日,余姚法院编发的2014年前二季度《金融审判动态》报告显示,一季度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金融纠纷案”)较去年同期上升138.46%;二季度金融纠纷案较去年同期上升113.98%,金融纠纷呈多发趋势。总结案件审判情况发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胜诉率高,而实际执行到位率低的问题。
  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多方面原因,负责此类金融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部分受客观经济环境影响,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但金融机构自身在发放和管理贷款中不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抵押物和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通常作为金融机构行使债权的额外保障。然而,从余姚法院前二季度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在实际操作中,因金融机构对对抵押物监管不严,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或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经济实力审查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使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作用的情况时有出现。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余姚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表示,面对不良贷款,一些金融机构经常会自行采取各种方式催收,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而此时往往相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很难执行。此外,不及时行使债权还会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使其代偿数额变大。如在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中,金融机构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快达到债务人刚刚出现违约情况时需承担的两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也发生了变化。
  “这不仅给审理带来困难,还增加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导致担保人对金融机构对法院产生不满,引发社会矛盾。”对此,法官建议,在贷款管理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对于借款人贷款用途和代偿能力进行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并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如当借款人所借非所用或经济状况恶化时,可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将贷款收回,以免贻误还贷时机造成损失。
  据悉,《金融审判动态》报告的编发工作是今年以来,余姚法院为了更好地掌握金融行业动态,及时发现金融问题的创新之举。“通过《金融审判动态》的编发工作梳理金融案件的特点,分析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并提供相关对策建议,可切实发挥司法预警的作用。”余姚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持续对每季度的金融案件进行更细致的梳理编发,为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