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配正义看收入差距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成为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收入差距及其导致的种种社会矛盾,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其中,分配正义是一个重要角度。
分配正义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其中分配指的是由社会或国家来分配收入、机会和资源,正义指的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由这二者构成的分配正义指的是社会或国家在分配上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从分配正义的这一含义出发,可以说,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分配就是正义的分配,反之就是不正义的分配。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观,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关注乃至拒斥分配正义,因而把目光转向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各种分配正义理论。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仔细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不难发现,分配正义虽然不是他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但他们在不少地方直接或间接地谈到过这一问题。例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讲按劳分配存在两个“弊病”:一是它默认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默认因劳动者个人家庭负担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认为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当”的,即不正义的。它们为什么是“不应当”的?虽然马克思没有作进一步说明,但可以推断,其原因是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的家庭负担都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所以,由这些因素导致的劳动者所得不平等是不应当的。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为我们看待今天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提供了启示。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不同的地域条件、生活环境、个人天赋等。比如,贫困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村人口,他们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还没有享受到与城市人口同等的待遇。又如,生活在自然环境优越、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就多;生活在自然环境恶劣、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人们,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就少。再如,不同的天赋差异也是导致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收入差距与个人努力程度、风险担当等无关,依据马克思的观点,是不正义的。
虽然这些收入差距是不正义的,但不能得出应将其立即消除的结论。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收入差距的消除是受一定条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的两个弊病时曾明确指出,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从当今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看,立即消除收入差距是不可能的。其次,收入差距的消除还受人们价值选择的制约。在当今中国,人们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除了分配正义,还追求自由、发展、福利、和谐等价值,而这些价值在一定历史时期往往无法同时实现。因此,人们对于在何时及何种程度上先实现哪些价值是有所选择的。因而,目前能做的是在不使全体人民福利降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总之,我们既不能因为一些收入差距是不正义的就要求立即消除它,也不能因为不能立即消除收入差距就认为它是正义的。收入差距是否正义是一个问题,能否立即消除则是另一个问题。
作者:段忠桥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