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次为制药企业划定“底线” 出台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控制VOCs排放
发表时间: 2017-01-04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6版
◆本报通讯员王雯 记者晏利扬
浙江省近日颁布实施《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化学合成类制药设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严峻形势呼唤出台行业标准
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2016年1月~10月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分析,浙江省11个设区市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83.5%,同比上升5.2%。但在大气环境总体好转,其他各项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都纷纷下降的同时,臭氧浓度却居高不下。全省各地污染天次中,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次最多,占总超标天次的56%。全省有过半县级城市出现超标天次,1~10月全省设区市臭氧平均超标率达9.4%。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臭氧指标在部分区域和时段不降反增。”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卢春中表示,大气污染物中的VOCs将源头指向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
浙江省是重要的原料药生产基地之一,原料药在全省医药工业约占一半比重。根据最新的数据,浙江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VOCs排放量为3.868万吨,位居全省工业源第七位,占全省工业源总量的4.6%。
“《标准》从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VOCs整治入手,将对浙江省制药企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药企业恶臭扰民和VOCs等污染物减排产生积极影响。”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处长张福建认为,《标准》既相当于一部技术法规,又为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环保“底线”。
企业不达标将面临停产
据了解,《标准》采用了分类分质控制,基本覆盖了化学药品原料药企业涉及VOCs污染物的典型种类,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2015年,省环保厅、省环科院对全省约170家化学药品原料药企业开展VOCs调研普查,统计出300余种VOCs物质。”据参与《标准》制订的浙江省环科院政策与标准研究所徐志荣博士介绍,VOCs物质依照“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高毒害物质”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中毒害物质”标准,被分为A、B二类,A类物质列举了16种,B类物质列举了33种。企业可根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产品等情况,从《标准》中筛选需要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标准》中对排放限值有严格要求。在一般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除二恶英类跟国家标准持平外,其余均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例如,苯的排放限值为1微克/立方米,远严于国家12微克/立方米的标准。除此以外,《标准》还设定了一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大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为普通排放限值的2/3或一半。
徐志荣介绍,虽然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的主动权交由地方政府,但如果这个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无法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省环保厅仍会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强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随着医药行业环保工艺技术的升级,许多原料药企业VOCs处理技术已由传统的活性炭吸附、水喷淋、等离子氧化手段向焚烧改进。针对焚烧技术推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稀释排放问题,《标准》还设置了基准含氧量的要求,确保废气充分燃烧。
按照《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将在2018年10月1日前执行。届时,不达标企业将面临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直至企业达标排放。
突破末端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标准》出台,企业能够做到吗?
为了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浙江省环保厅、省环科院自2012年始,广泛调研并征求全省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的意见。随着浙江省政府对大气污染VOCs治理的重视和推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最初反映标准设定过于严格,到自觉达标排放。
然而,规范和指导企业治污行为,只是《标准》的表面之义。对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发展产生引导性作用,才是《标准》的最终目标。
由于处在产业链的最初级,大多数情况下,原料药出口只能获取微薄的利润。但是,生产原料药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大大超过生产中间体、制剂和成品药。单一的产品结构和较弱的抗风险能力,一直是制药行业瓶颈所在。
“环保末端治理是被动治理,企业往往在投入大量环保改造成本后,还是难以避免关停的后果。因此,要达到排放标准,更重要的是调整产业结构。”张福建认为,地方政府进行产业扶持的同时,企业也应当从达标成本、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对自身进行评估。如果勉强达标却失去市场竞争力,还是需要适时从技术革新、高端市场开发等方面,实现原料药到制剂的转型,在自主研发和自有品牌上打开新的局面。
“《标准》实施后,必将对落后生产工艺及高污染企业形成淘汰压力,推动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减量和产能产值增效的双赢。”张福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