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擅入景区非游客通道 失足坠亡
04.01.2015 19:41
本文来源: 法院
案情回放:50多岁的何老伯夫妇育有一子小何。25岁的小何是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平时都跟随父母生活。2013年4月16日晚上8时许,何老伯带小何坐公交车从黄岩回椒江,当车行至一公交站时,小何趁何老伯不备下车离开,待何老伯发现再去追赶,小何已不见了踪影。次日,小何被发现从“锦绣黄岩”景区的“残山剩水”景点山上失足坠落身亡。
痛失爱子之余,何老伯夫妇认为,小何的坠落点在“锦绣黄岩”景区上方的山道拐弯处,该山道紧挨景区陡峭悬崖,容易造成行人坠崖,但该地除少许杂草外,并无任何防护警示或措施,景区经营管理者未尽谨慎管理等义务,对小何失足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们将该景区经营管理者天台某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济损失31.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3万元。
旅游公司辩称,小何既不是游客,也不是在景区营业时间内发生事故,其坠落点也不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小何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通过现场勘察,事发路段系黄岩区山下郎村的一条羊肠小道,该小道上杂草丛生,两旁种有果树,虽不是游客旅游通道,但常有果农由此上下山。小何坠崖地点系该山道Z 字型拐弯点外侧,下方即为“锦绣黄岩”景区“残山剩水”景点的水池,因经人工开凿挖空,该拐弯点悬空于游泳池上方形成悬崖。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应首先考虑事故发生时小何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发作。如当时小何病情没有发作,那么小何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进入自身不熟悉且并非游客应该去的危险区域,对自身的安全不够注意,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小何病情发作,那么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也存在明显过错。所以无论事故发生时小何的精神分裂症有无发作,小何或其父母都应当对小何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那么,旅游公司对小何之死是否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首先,旅游公司跟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载明,合作开发的范围包括现有附属设施及其毗邻的少量山林;其次,小何坠崖点是在其景区的景点“残山剩水”上方山道,顾名思义,该景点山和水都是主要的景色构成要素;最后,事发山道虽没有景区游客出入,却是果农和当地人出入的通道之一,小何的坠崖点恰位于山道的拐弯处悬崖,而悬崖下面是经人工凿空的山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旅游公司利用这一开凿山体的特有形状进行旅游开发,就有义务对该景点的潜在危险进行适当防范。因此,旅游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
本文来源: 法院
04.01.2015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