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条例
27.03.2015 12:0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在众多献身国防事业的军人背后,是一位位无私的军属。3月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立法更好地保障我省军人军属权益,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军人军属的良好风尚,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军人入伍时为其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从普通高等学校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等。
为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原则,草案修改稿就退役士兵安置作出规定,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应采取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计算总分,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草案修改稿还对军人的住房保障、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或者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军人,可按照驻军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探索建立军队医疗保险与地方医疗保险衔接制度,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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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0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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