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小营街道人员死亡户籍未注销人员名单公告
11.08.2017 19:13
本文来源: 公安局
公 告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民政、卫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附:死亡人员名单
上城区公安分局小营派出所
2017年08月11日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1.08.2017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