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新规

04.06.2015  10:52

  日前出台的《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对谯城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所的亳州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要求,亳州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民主、规范、公正等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给予被征收房屋家庭及企业一定经济补助,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两种安置方式供选择

  《规定》指出,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不过,对于临时建筑和简易房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合还原安置房的核定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还原安置房采取多层、小高层或高层楼房配套附属设施的模式建设,被征收人择房时,根据实际还原安置的需要,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按照签订的拆迁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

   “差价找补”标准明确

  《规定》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人享受30㎡优惠面积,被征收人房屋人均30㎡以内的部分征一还一,互不找补差价。

  人均不足30㎡的,以还原结算价的20%购买,补足人均30㎡;人均多于30㎡的,超出部分超过最接近还原房户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可以选择最接近户型,超出部分按还原结算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其中多层还原安置房还原结算价为1200元/㎡,小高层还原结算价为1400元/㎡,高层还原结算价为1600元/㎡。对于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1200元/㎡还原结算价结算。

  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协议面积相差5㎡(含5㎡)以内的按还原结算价结算差价,超过5㎡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的,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确定还原面积后,根据被征收人意愿,人均30㎡以外的还原面积可给予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还原安置小区每平方米成交价扣除还原结算价为计算依据。其中合法房屋面积置换的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另予补偿。

  凡符合政策生育、年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还原结算价购买1套面积不超过90㎡的房屋。

   过渡费、搬家费这样算

  《规定》明确,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完成整体搬迁起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设、简易房除外),每月5元/㎡,先支付12个月,还原安置房交付之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还原,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另外,被征收人还将获得一定搬家费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助,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给予5元/㎡搬迁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搬迁费;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按拆除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停产停业补助或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金额计算利润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期搬可享多种奖励

  《规定》明确,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还原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一系列补偿安置奖励。

  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的,除正常补偿外,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还原安置小区每平方米成交价扣除600元。

  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按拆除房屋面积奖励被征收人70元/㎡。奖励期限前10天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自拆违建将有助拆费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过程中,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项目(村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方案和奖励方案。

  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还原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以2008年拍摄的航测图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除单位拆除,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经催告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弄虚作假或追究刑责

  《规定》指出,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若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不仅明确了被征收人的相关责任,还明确指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