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让教育手段露一手
行政处罚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决定了教育的效果,反过来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检验着行政处罚手段的必要性与恰当性。
元旦一到,浙江杭州即启动32个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现场教育点,对于实施闯红灯、停车越线、骑车带人、逆向行驶、骑快车道等五类违法行为的电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由执勤交警对其作出书面警告的处罚后,告知其可选择参与现场体验或抄写交通法规两种方式之一接受教育。
参与现场体验,是要求电动车交通违法人员在教育点现场体验窗口办理现场体验手续并登记相关信息后,配小红帽、黄背心、小红旗三件专用装备,在路口协助交警劝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为时30分钟;抄写交通法规,则要求电动车交通违法人员在教育点内抄写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试卷、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
现场教育点在街头一出现,立即引发广泛关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对被处罚人产生不利后果的权力。设定行政处罚,意在即通过处罚手段遏止当事人和其他人在其后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超速、逆行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马路杀手,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罚款、口头教育手段执行已久,效果甚微,电动自行车带人的,往往是带的人刚刚下车,交过罚款,走远一点再次让人坐上后座。这既是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作祟,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没有被充分接受。看到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现场体验、抄写交规,行人在猎奇心理下初觉有趣,稍一分析就会反思自我,进而约束行为,避免类似情形出现。至此,对不特定对象的预防得以实现。
处罚应该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是教育手段中的一种,教育是处罚的目的之一。行政处罚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决定了教育的效果,反过来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检验着行政处罚手段的必要性与恰当性。现实中快递、外卖工作人员等逆行、闯红灯不是不知法,而是利益驱使下为节约时间而知法犯法,如果不能达到节省时间的目的,违法动机相应会有所削弱。而非因利益驱动仅仅是没有形成守法习惯的群体,也会受益于这种更加接地气的教育方式和处罚手段,推动其守法习惯的养成。
阿奎那说过,无论何人制定法律,都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让违法行为人协助执法,更能促使其理解立法者的苦心和执法者的不易。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已经接受要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反过来,也只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而良好的举止既来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也来自每一个人。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推动守法成为习惯,应该是法治建设的当然目标。杭州交警这种优化教育手段的做法应该得到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