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昨出台

12.03.2015  09:19

骚扰威胁消费者最高罚款2万元

团购商品合法权益受损可要求退换货、退款、赔偿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昨天出台,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将为网购维权保驾护航。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网络市场交易活跃,全市共有网络交易经营主体47万家,在淘宝、天猫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主体已超过900万家,2013年网购市场规模约为1.8万亿元,2014年已突破2万亿元。

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同时,“质量门”事件也频频爆出。《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显示,2014年,杭州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可以说,网络消费维权投诉呈现井喷增长趋势。

网购出了问题怎么办?如何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新出台的《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网络交易做“规矩”。

这八种行为都不能做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三)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七)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八)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罚措施: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购买团购商品合法权益受损害

可要求退换货、退款或赔偿

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购商品和服务的准入规范,建立包含库存、发货、售后服务、价格等内容的团购活动规则。

处罚措施:

组织团购活动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购买团购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提供者要求退换货、退款或者赔偿。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无法或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提供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求赔偿。

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承诺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梦月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