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面临监管困境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28.10.2014  03:20

      中国网浙江频道讯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高速发展,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整体滞后、市场监管未能及时跟进、使得依附在互联网金融上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和蔓延,极大的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27日在杭州开幕的“互联网金融安全论坛”上不少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监管主体不确定等困境,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监管协调机制,逐步健全法律体系。

 

      随着近年来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袋、众筹融资、网上理财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产业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相对于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创新发展,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整体滞后、市场监管未能及时跟进、行业组织缺乏约束效力、金融企业和客户防控能力不足,加之互联网所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使得依附在互联网金融上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和蔓延,极大的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前段时间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针对当前P2P网贷平台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问题开展了一次专项排摸,排查出涉及浙江的P2P网贷平台87家。其中12家P2P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少则数千万元,多的高达十余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集资群众。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华乃强指出,该类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主体,金融客户的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环境,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的质疑。突显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需要认真应对,亟待解决的显示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既涉及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还牵涉了经信、通信等部门,目前处于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状态。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或者滥用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防研究中心主任袁小萍认为,我国以往实行专业化的分业经营模式,主要是考虑我国经济状况、金融业发展水平以及监管者的监管能力。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实行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和统一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应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对此,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综合支队副支队长郑海燕与袁小平的看法一致,“目前,很有必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

 

      此外,不少专家还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坚实保障,但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立法还远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而且极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必须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郑海燕建议,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记者  李斌)

 

来源: 中国网浙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