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7056712 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1日
关于改革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执业资格评价和使用结合,我省将于2016年起改革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报考流程。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作出真实性承诺后,直接完成报名和缴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准考证并参加考试。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或报考相应专业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不再单独颁发资格证书。
二、实施“两证合一”。对成绩合格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要求的,随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可申请要求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经建设部门审核同意,领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纳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三、强化注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注册管理,建设部门要将继续教育、个人诚信、执业活动等情况纳入注册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诚信记录档案,完善注册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注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有证书挂靠、超范围执业等不良行为的人员,由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有商业贿赂、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建设部门取消其注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人专〔2003〕114号、浙人专〔2005〕199号、浙人社发〔2014〕25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