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余姚某装修咨询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21.10.2019  15:24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位于余姚市四明广场1幢101-501的老宁波1381餐厅承包装修工程的某装修咨询公司(一下简称装修公司)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万元人民币。经余姚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电工安全意识淡漠,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工)上岗作业,带电操作且未安排现场监护,不慎触电并并导致其本人死亡。间接原因:装修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承包人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工)放任不管,对承包人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原余姚市安监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装修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 违法事实 经调查,装修公司未有效落实安生生产责任制,将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承包人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放任不管,发现承包人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三、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原余姚市安监局于2018年1月2日对装修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