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三举措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25.03.2016  15:53

   

  近日,温州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办法,健全了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是划清责任边界。办法规定,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详细列举了十种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六种免予赔偿的情形,为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确立了可操作性的标准。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办法针对资产损失的不同情形,详细规定了责任人应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在责令责任人赔偿的同时,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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