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71-87053134
传真:0571-850531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30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和义乌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控制标准、按需设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控制标准,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原则,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要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水平,既要保证重点、形成导向,又要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成本原则,着眼于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赋予新的职责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员额的,其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对省部重点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形式,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在不突破岗位总量和高级岗位数、不突破最高等级限制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
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核准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和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严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再增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对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对照控制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坚持能上能下、转换机制。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必须坚持因事设岗、规范管理、人岗相适、岗变薪变,坚决杜绝因人设岗、岗随人走现象。
要通过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引导事业单位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单位内部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对制度不健全、机制未形成的单位,应严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对首次入岗时或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后,经批准超结构比例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然减员后,不得继续超结构比例聘任其他人员。对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专业技术人才高度集中、内部竞聘制度健全、确属事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为鼓励青年骨干人才成长,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晋升人员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双肩挑”应从严控制,仅限于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对事业单位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相关人员转入常设岗位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坚持放管结合、动态调整。要把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自主择优聘用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只设少量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打包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最高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由其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使用。
建立健全岗位与编制、工资、社保、经费保障等信息的联动机制。在省属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实时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各地要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人事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岗位聘任变动备案制度,把岗位管理纳入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内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