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费归属起争执 学生群发邮件骂老师被判赔偿

06.08.2015  10:41

  “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在34名教师陆续收到含有此类字眼的群发“公开信”后,该邮件针对的“主角”——某高校副教授张清(化名)将该校发信学生林涵(化名)告上了法庭。其称,该学生使用侮辱性词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学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万余元。在被判决道歉和赔偿4000余元后,林涵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但终被驳回。

  大学教授告学生诋毁名誉

  据法院查明,2014年起,林涵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向某高校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散发题为“致某大学教师的公开信——对‘张清恐吓行为’的答复”一文。在文中,林涵称张清有涉嫌“贿标”、“串标”、“受贿”、“诈骗”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词语。

  林涵还在该文中称,自己在2011年5月为某机关单位完成了一份报告。2012年4月,该单位的李某告诉他项目款30万元已汇到了该学校的账上。2012年8月13日,林涵与张清交涉,他认为上述钱款中学校扣除管理费后的余款应归自己,而张清则不同意给他钱。

  学生:否认群发邮件侮辱老师

  张清称,林涵因无端索要“科研经费”未果,便以“公开信”的形式捏造事实,贬低其人格,使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

  对群发诋毁邮件的事,林涵进行了否认。其称,他并未向艺术学院的教师发过上述内容的邮件,认为张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张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判决林涵停止侵害张清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清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林涵不服原审法院判决,遂上诉至一中院。他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短信向张清道了歉,只是张清没有接受。而且张清的精神压力也不是来源于林涵,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

  法官:表达不满应通过正当途径

  北京一中院认为,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清单位同事所散发的其所写书面材料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用推测性的口吻指出张清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前者构成侮辱、后者构成诽谤,遂驳回了林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人格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办案法官表示,张清作为知名大学的副教授,享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其职业操守也对其道德水平有较高要求。

  “学生林涵如果认为老师张清在履行职务中有不妥的言行,完全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官称,学生林涵以自己单方认定为据任意贬低张清,侵犯了张清的名誉权,对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记者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