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菜意外”也可以对号入座

22.10.2014  19:10

  下班途中顺路买菜,不料发生意外,这样的情形是否能够得上“上下班途中”这一工伤认定的依据?以往这样的案例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最终定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以后类似“买菜意外”这样的情形,都可以对号入座。

  “买菜意外”是否属工伤,争议不断

  记者手头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9月9日傍晚5点,在杭州余杭一家器材公司工作的袁女士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三轮机动车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不幸发生后,余杭区相关部门认为袁女士系下班途中遭遇意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袁女士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理由是袁女士居住地离单位只需10分钟的路程,而她发生意外的时间是傍晚5时40分,原因是袁女士中途去了菜市场买菜,因此单位认为工伤认定有误。

  之后,袁女士所在单位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经过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驳回了袁女士工作单位诉请,维持相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省总劳动保护部叶伟民告诉记者,从工会的角度,一直主张“上下班途中”的界定符合职工正常的生活需求,而不是片面地理解为上下班途中就是家庭和单位两点一线。

  “类似这样的案例关键要看法院的认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国明告诉记者,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此类情形和上下班途中的对应关系,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以“生活习惯”作为判定标准,“如果让员工下班后以最快速度赶回家,然后再去做本来顺路可以完成的事,这样人为制造麻烦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早有明确。而对于上下班并非按单位和家庭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的情形,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界定。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能否对号入座在于“合理”二字

  薛国明告诉记者,《规定》中所涉及的四种情形,在实际操作涵盖许多生活习惯。除了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比如接送孩子,陪同妻子一起下班等等,都可以纳入《规定》的范畴。

  对于当下许多年轻人,因为家里不开伙,往往是下班后在外面吃了饭再回家,薛国明说,“在我看来,也应该属于《规定》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范畴。”

  如何理解“合理”二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判定标准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至于合理路线,也有两个标准,一是看是不是顺路,二是看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

  薛国明认为,《规定》的施行,使原本普遍存在的争议有了对号入座的依据。从形式上看是针对法院审理的规定,其实将成为指导工伤认定的标准,一些案例可以不通过诉讼就能判定,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叶伟民认为,《规定》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使工伤认定更趋人性化,是保护职工权益的又一次法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