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好的车位也会“飞”
近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接到市民林先生(化名)投诉,称其于2017年2月在龙湾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和两个车位,并在合同上写明了两个车位的金额与位置。2017年6月,林先生在办理商品房手续时,却被告知其购买的两个车位已被他人买走。林先生因与房开公司协商未果,遂在万般无奈之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永中所在接到上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事实与林先生投诉大致相同。根据房开公司提供的合同材料,2017年2月,林先生与房开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林先生与房开公司之间关于预订商品房的条款,而在上述条款之后,有一段文字,是人工手写,内容是“车位壹拾伍万元,买一送一”,在这款文字之后标注了两个车位的代号。经向双方核实,该段文字系房开公司的销售人员所添加。房开公司表示添加的文字系表示林先生的购买意向。双方对以上事实内容陈述大体相同,没有争议。但对之后事情的描述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林先生表示:按照上述协议,他在2017年3月,与房开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林先生本想同时与房开公司签署车位转让协议,却被告知,目前时间还早,过段时间再来签署,于是林先生遂回家耐心等待房开公司通知,却不料等到6月份等来的是自己预订的车位已被卖掉的事实。房开公司表示:按照上述协议,公司与林先生在2017年3月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知林先生尽快签署车位转让协议,但林先生却迟迟未签协议也未支付转让金。因此,房开公司认为林先生并无意向购买车位,于是将上述车位转卖给了他人。
很明显,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己方有无证据证明已采取措施通知对方尽快签署车位转让协议。而根据上述《商品房预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只是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期限,对车位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并无约定。在调查与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认为自己已通知对方尽快签署协议,但是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双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对方,且双方事后也未达成相关的补充协议,故调解人员认为双方就此并无约定。但是调解人员指出,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与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双方在签署《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时,所添加的关于车位买卖的条款,经双方确认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且林先生系小区合法业主,对停车有刚性需求。无论从自愿角度还是从诚信角度出发,房开公司都应设法对林先生的车位问题予以解决。经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在近期达成协议:一、房开公司有偿转让二个车位给林先生,再赠送一个车位(原先林先生所预订的车位与林先生所住楼房距离很近,而现在所转让的二个车位则距离较远,故作为补偿,再赠送一个车位);二、车位相关的管理费用由林先生自行承担。对此,双方均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在家庭拥有汽车普遍化的今天,车位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的相对重要的附属合同之一,金额较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浏览合同相应条款,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都应确保有明确的约定,并在与对方交涉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