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法院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不手软
12.06.2016 13:14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林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林某使用硫酸铜、三氯化铁等物质对模具进行烂花加工,模具表面附着物溶入加工作坊地面上的废水并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污水铜含量超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60倍。法院当庭判决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9000元。
据悉,乐清法院出台污染环境罪量刑细则,按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要获利者、管理者、打工者,再按照参与犯罪的时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的超标比例等因素细分为六档进行量刑,统一污染环境罪的裁判尺度,实现量刑规范化。同时与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对污染环境案件经常性地开展交流活动,共同推进对环境污染地有效治理。
自2013年10月受理第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至2015年底,乐清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121涉及279人和6家单位,刑罚以实刑为主,严格限制缓刑,其中261人适用实刑,1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仅为6.45%。
本文来源: 法院
12.06.2016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