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Ш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杭州杭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Ш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Ш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 诉 人:杭州杭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少杰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在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Ⅲ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杭州杭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约谈被投诉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投诉人反映,在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Ⅲ标段评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与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未对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进行询标。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复评。
被投诉人陈述:因招标文件对本次投标报价规定缺陷问题,导致有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存在负数。评标过程中,由于评标系统无法输入负数,评标委员会提出修改申请,经管理人员调试后,评标委员会在系统人员指导下,按照系统步骤点击确认键操作,最终系统默认显示中标候选人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对系统操作不熟悉,相信投标人自己的计算结果,也认为系统计算出的中标候选人是正确的,所以并未对结果进行复核。经重新计算,现得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应为-411000元。
经查明:
(一)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为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之江段沿线苗木迁移工程Ⅲ标段于2017年9月13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参与投标,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7年9月15日至19日。
(二)招标文件P63投标报价汇总表明确投标报价分三部分:1.绿化迁移费,等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2.绿化折价费,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0;3.投标总报价,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绿化迁移费-绿化折价费(最终投标总报价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计算并评审)。
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第4条载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为绿化迁移费。
招标文件P17、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二)商务标内容第2款:“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评标10%,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P109投标报价汇总表中:1.绿化迁移费为1139321.52元;2.绿化折价费为1550321.52元;3.投标总报价为411000元。
(四)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计算方式,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应为绿化迁移费-绿化折价费:1139321.52-1550321.52得-411000元。比最终报价次低价(418194元)低10%以上。
(五)评标报告中未查到对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的计算及结果,也未查到评标委员会组织询标的记录。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经核实,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与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确实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方法计算及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也未对最低投标报价低于次低价10%的情况进行询标,导致评标结果错误,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投诉成立,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监察厅、省招标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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