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03.11.2016  14:41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日前,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短期使用的与建设工程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不宜办理农转用手续的用地。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2.不得妨碍道路交通;3.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4.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5.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6.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7.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租、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8.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2公顷以上(含2公顷)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2公顷以下临时用地以委托的方式下放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办法》对临时用地所需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费及所需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

  《办法》指出,临时用地上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按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约定恢复原状。

  《办法》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拆除。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拒不交还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