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挪用公款案获奖10余万

24.12.2015  10:54

  12月22日,温州瓯海区检察院给举报人曹某发放了10万余元奖金,以奖励曹某举报一起挪用公款案,及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3万余元。
  2014年5月底,瓯海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一封来自曹某的实名举报信,举报温州公路管理局委派到交通建设集团任副董事长的田某伙同集团下属企业某驾校总经理杨某挪用公款158万余元。
  市、区两级检察院举报中心高度重视,初步核实后将这一线索转至瓯海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处。之后,反贪部门查明田某伙同杨某共同挪用公款123万余元且不退还。
  2015年9月6日,瓯海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赃款123万余元已全部追回。
  瓯海检察院根据《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对曹某依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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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对所挽回(减少)的经济损失或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所得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所得总金额10%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