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确举报人具体权利 可派法警保护举报人

28.10.2014  11:17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其中包括请求保护人身安全、举报有贡献者可获得奖励等。

可派法警保护举报人

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厅局级要案报最高检

根据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

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7日以内应作出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自首人。

奖励金额可达50万

据了解,《举报工作规定》还重新确定奖励金额标准、提高了举报奖励上限,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继承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来确定奖励金额。提高了举报奖励上限,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10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提高为“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此外,《举报工作规定》还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继承问题。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原标题:举报人受威胁可派法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