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举办首次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
2015年4月9日-10日,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库司、干部教育中心在山东省烟台市举办首次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对于《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培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集中采购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王庆阁副主任首先在培训班上致辞,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王瑛主任随后发表重要讲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全程主持了此次培训班。
王瑛主任介绍说,《条例》出台以来,财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2015年2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月中旬,刘昆副部长做客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解读《条例》,并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3月下旬,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举办研讨会,进行了《条例》出台后的首次业内专题研讨。4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干部教育中心在山东省烟台市举办“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4月下旬还要举办中央单位培训班;此外,相关各项工作也在进行中,比如《条例》释义正在进行最后的统稿。
王瑛主任指出,宣传《条例》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贯彻落实《条例》的方法和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法治的思维,确保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为政府的重要施政行为,政府采购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法治的思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比如,在政策制定层面,要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既定思路,清理修订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抓紧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在操作执行层面,要落实《条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以及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措施,严格依法采购;在监督检查层面,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监督问责。另一方面,是在思想认识方面的落实。作为一项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条例》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做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导致我们在一些工作措施的安排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要在认真学习法规条文的同时,联系实际,充分认识和领会条文背后深层次的立法思想和意图,从而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坚持改革的视野,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手段,政府采购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落实法定的采购政策扶持目标和政策制定权限,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业、绿色发展、创新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等政策功能,消除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作用,提高工作层次。二是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各地有序开展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和要求,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加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用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三是要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落实《条例》对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的规定,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工程行为、落实工程项目采购政策。
第三,坚持科学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 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和标准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既是《条例》明确的未来发展方向,也是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手段,将为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信息化和标准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落实项目采购相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并推动其丰富和细化,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结果评价标准、考核检查及信用评价标准、标准文本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实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电子交易,推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加强采购计划、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管理,通过电子化手段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全国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探索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方式。
第四,坚持全局的观点,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应当坚持顶层设计、系统部署的改革方法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度设计理念,从全局考虑和着力,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主体的业务特点,分类推进。对采购人,重点是落实其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权责对等;对集采机构,重点是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化发展;对社会代理机构,重点是建立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代理机构依法执业;对评审专家,重点是改进评审管理,减少自由裁量权,解决专家不专和“终身制”问题;对供应商,重点是建立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业务层面的工作性质,综合治理。对采购行为的规范,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方式选择和程序、回避制度、全过程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对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需求标准、采购结果评价、电子化采购等方面的措施,突出结果导向;对采购监管机制,要落实《条例》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和救济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监督问责。
王瑛主任指出此次培训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对大家的培训学习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学有所得,做好宣传员。二是学有所获,做好联络员。三是学以致用,做好战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