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假冒记者诈骗案宣判

08.05.2015  12:21

      2015年3月25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定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2014年5月15日,丽水市委宣传部向丽水市公安局移送一起假冒记者诈骗的信访案件。据信访人反映,2013年7月,其为保释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刑拘的表哥而委托蒋某某,先后被蒋某某以跑关系为名骗走人民币6万元。2014年6月18日,丽水市公安局对蒋某某住所进行突击搜查,共查出假记者证5本,假冒律师证2本,以及大量的假冒记者、律师头衔的名片和虚假记者、律师身份对外招揽业务的招牌等物品。同年7月17日,丽水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向丽水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蒋某某;7月24日,丽水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某某。

        2015年3月5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5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发布日期: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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