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帮忙遭不幸 如何赔偿起争议

11.05.2015  18:22
法官:无“指挥”,不属义务帮工   2013年10月27日,王某因建造楼房要吊送两根房屋栋梁至4层楼顶,便临时找来吊机师傅应某和几名亲戚帮忙。当天下午,隔壁的陈某正巧在家浇水泥,于是主动到王某家帮忙。不想,在吊送栋梁的过程中,系在栋梁处的绳索结头突然松散,致陈某失去重心被甩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陈某的家属认为,陈某是在为王某提供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死亡,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去年3月向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共计58万元,并要求吊机师傅应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王某认为,案发当天,家里的人手足够,他并未请陈某前来帮忙。且事发时他在一楼,对于陈某前来帮忙的事并不知情。庭审
  时,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也证实了王某的
  话。
  日前,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中王某与陈某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一审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陈某家属31.7万元,第三人应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某家属10.6万元。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由被帮工人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帮工人受被帮工人的指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帮工人根据被帮工人的指示从事劳务活动是义务帮工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案中,王某对陈某的帮工行为并不知情,且不存在指挥陈某从事劳务活动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双方属于帮工关系,应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