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赌债买车抵押又偷回

05.01.2015  10:39
自偷抵押物也是盗窃         90后小伙小孟深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走投无路之下买车抵押套现还债,谁知债台高筑的他,竟想到把抵押的车偷回来再抵押。近日,小孟因盗窃罪被三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其4名同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6000元。案情回放:
  1993年出生的小孟,是三门浦坝港人,初中毕业后成了无业游民,还染上了赌博陋习。2013年,他沉迷于网上的百家乐赌博游戏,因此欠下30余万元的高利赌债,常遭债主追债。
  2014年4月,小孟向朋友沈某借了4万元钱还债,承诺清明节前还清,但眼看约定时间到了,还是没钱还。无奈之下,小孟向父母要钱买了辆丰田锐志轿车,打算用车抵押还债。
  6月初,小孟拿车作抵押,向叶某借得10万元还高利贷,但沈某的4万元还是没钱还。沈某多次催促,小孟走投无路,便打算将抵押出去的车偷回来再套现以还沈某的钱,沈某竟认可了这个法子。
  6月下旬的某日凌晨,小孟伙同沈某以及初中同学泮某、马某、施某,将抵押给叶某的车偷回,并在沈某的帮助下,以8万元的价格将车当给了一个临海人,当即还清了欠沈某的钱。
  经鉴定,该辆丰田锐志轿车价值18.38万元。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小孟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38万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据被害人叶某陈述,6月份小孟向其借款10万元,并用车抵押,借款当时扣除了利息2000元,实际交给小孟9.8万元。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孟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关于数额,法院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应当以给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作为犯罪数额标准。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叶某占有涉案轿车是基于质押权,其对该车只有占有权,并未取得所有权,且小孟等人窃得轿车之后也没有向叶某索取赔偿款或要求回赎车辆,因此叶某的实际损失仅限于借款。由此法院认定本案盗窃犯罪数额应为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