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杭州绩效管理法制化点个赞

14.10.2015  11:12

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也是转变机关作风的“撒手锏”。《条例》出台后,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这样的“混混型”领导干部,今后估计是越来越难混了。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条例》对绩效管理机构、职能等做了明确界定,绩效结果将作为奖励惩戒、干部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条例》出台意味着今后政府绩效管理“于法有据、依法管理”,这对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真应该为杭州勇于创新、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了全国前列点个赞。

绩效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政府举措。例如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相继推行了一系列行政改革来推广和普及绩效评估,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绩效评估的实施。

杭州自1992年开始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过20多年的发展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如2000年杭州在全国率先推出“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以根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机关“四难”综合征。再比如从2008年起,杭州又一次在国内率先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社会评价意见报告》,这也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一份反映城市公共治理的“民意白皮书”。《条例》也是让杭州政府绩效管理多年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法制化。

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为了保障公众参与,《条例》规定“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公众来评议政府, 体现了由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的转变。

2014年度杭州市市直单位综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报告》显示,参与综合考评社会评价的社会公众涉及9大层面,覆盖了社会各阶层。其中,人数最多、比重最大的是市民代表。正是通过多元主体的社会公众评价方式,引入外部力量来推动政府部门持续改进绩效、使得市直单位把“对上负责” 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提升治理的有效性。

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也是转变机关作风的“撒手锏”。八项规定出台后,出现了一些“不吃不喝也不干”的现象,领导干部“庸官懒政”的情形时有出现:有的当“老好人”,责任担当不够;有的“混日子”,精气神不够;有的做“太平官”,创新破难不够;有的当“二传手”,了解基层不够;有的穿“隐身衣”,从严执行不够……《条例》出台后,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这样的“混混型”领导干部,今后估计是越来越难混了。根据《条例》规定,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或者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升职。连续三年以上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总而言之,绩效管理是以深化改革为前提,建设“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政府是行政改革的价值取向。在全面深刻变革的时期,迫切需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转型。实施绩效管理,也是适应政府管理改革大势的迫切需要。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评论员 郑莉娜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