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建德市等7个县(市)为全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首批试点县的复函

20.05.2015  20:11

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文成县、安吉县、开化县、仙居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列入全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县的请示(函)收悉。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及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会审。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扎实推进我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切实做好我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同意你县(市)列为全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县,试点期限为2015年—2020年。你县(市)要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具体明确试点工作的思路、原则、目标、任务、步骤、措施,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试点工作应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立足山坡地资源禀赋和优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按照“依山而建、依势而就,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建设用地要求,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适宜、形态优美、管理规范、制度创新、成效明显”的“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示范项目,加快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山坡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积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要认真组织编制“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专项规划,在深度调查分析本地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明确3至5年内本行政区域内“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规模、项目分布、功能定位、开发时序及保障措施,并分年度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对经核准的试点项目,应及时编制“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试点项目的用地规划、开发建设、土地征转(供地)及保障措施,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试点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功能区规划,充分满足生态、耕地、林地保护和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地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建筑规划设计要注重结合地形地貌、科学合理布局,切实防止占用耕地和成片平地开发,尽量保留原有生态景观,做到开发建设与生态和耕地保护并重。

  五、试点项目实施前应根据实际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单独组件报批要求,相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和供地手续,确保试点项目合法合规用地。同时,要依法依规合理制订试点项目征(用)地拆迁政策,切实做好涉农安置补偿工作,严格土地权属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试点项目区开发建设工作“零”信访。

  六、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拓展耕地保护有效途径,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提供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总结,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多规融合”协调机制、建立“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政策体系、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等方面积累经验,形成制度性成果,为推进全省山坡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供示范和借鉴。

  七、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要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实施监管和评估考核制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县(市)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省级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