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了‘状元’,为啥不能兑现? ”

22.10.2014  20:31
  时间:10月16日 地点:宁波江北法院

  林先生是个地道的宁波小伙,过了而立之年,手头也有了些存款,就想购买一处大一点的新房。几个楼盘比较下来,他看中了宁波江北区某一处新开发的房源。
  9月初,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他被邀请参加中秋节新老客户答谢活动。活动以抽奖形式进行,设立了“状元”、“进士”、“举人”三个奖项。很幸运,林先生中了“状元”特等奖,对应的奖品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
  这张券的背面写着抵用说明:“凭该券可在购买该房产住宅时作为优惠,直减总房款,有效期至9月30日,过期无效。”同时,此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可折算现金。
  林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兑奖。接待他的经理却告诉他,因为他购买的是特价房,而且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法再从房款里折抵了。
  林先生对这样的答复很不满意,他说他只支付了首付,既然承诺是“抵扣总房款”,为什么不能从他未付的余款里抵扣呢?开发商强调自己针对的是抽奖当天认筹认购的客户,但林先生认为,活动宣传中根本没有体现这一信息。
  就这样,一来二回,林先生去售楼中心交涉了几次,依旧得不到他期望的解决方式。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承诺,并赔偿他因此事所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5万元。
  庭审后,法官组织了调解,最终由开发商给予林先生8000元现金,并赠送小家电作为补偿。林先生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最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