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10个食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4.07.2015 10:50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肉馅里碎骨硌崩牙超市赔偿1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赵女士于今年3月5日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猪肉馅回家包饺子。第二天吃饺子时突然吃出一块碎骨,硌崩了赵女士的烤瓷牙,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女士投诉至唐山市消费者协会。经唐山市消协调解,超市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1000元。
●评析:
《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赵女士购买的猪肉馅因为超市的原因掺进碎骨,超市存在一定的过失,故依据上述条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白酒渗漏剩酒瓶免费更换新酒
内蒙古自治区吴先生于2015年春节前购买了两瓶白酒,打开包装后发现一瓶酒是空的。赵先生找到经销商,对方称是吴先生保管不当导致白酒流出,拒绝赔偿。
吴先生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包头市消协调查发现,该酒瓶下部有小裂缝,导致白酒渗出。生产厂家表示该酒瓶下部偏薄,受外力后容易开裂。经调解,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同意为吴先生更换1瓶白酒。
●评析:
本案中,吴先生购买的白酒因酒瓶开裂导致渗漏,无法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属于质量问题,不能让消费者承担损失,经营者应予更换。
销售霉变食品经营者须10倍赔偿
2014年5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王某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牛肉干,食用时发现包装内的牛肉干上有霉点,遂向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超市支付了王某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超市所销售的牛肉干有霉变霉点,感官性状异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赔偿。
食用油无生产日期维权获保底赔偿
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苏先生在当地某超市花费29.9元钱购买了一瓶食用油,后发现该食用油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遂向吉安市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吉州区消协文山分会调解,超市退还苏先生货款,并给予500元赔偿。
●评析:
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也可以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消委会介入促和解
2015年以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陆续收到12名消费者关于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送奶合同的投诉,消费者反映与该公司签订了长期送羊奶的合同,缴纳300元至1.6万元不等的费用,但该公司却不履行送奶承诺。
因为该公司业务遍布深圳全市,经深圳市消委会多方努力,所有消费者的投诉均已结案,消费者获得赔偿。
●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投诉中,经营者确实有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但是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消费者此前签订的合同。
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得10倍赔偿
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东明县刘先生在当地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刘先生把该罐过期松子买下后向超市讨要说法。超市认为刘先生“知假买假”,拒绝赔偿。经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超市同意付给刘先生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规保健品坑老人 消协调解退货
青岛市赵女士于2012年9月在胶州市某药店购买了15盒“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服用5盒后获悉媒体曝光此保健品含有违禁成分,赵女士找到药店要求将剩下的产品退掉,但药店表示已经无法联系厂家,不能退货。胶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赵女士的投诉后,向药店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调解,最终药店负责人答应给赵女士退货。
●评析: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赵女士因购买不合格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获得相应赔偿。
《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给予退货赔偿。
虚构有机产品认证 赔偿消费者3000元
2014年3月17日,成都市段先生以760.9元的价格购买了4包攀枝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产品包装印有“纯天然”等字样。后经查询,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段先生遂向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经调解,经营者退还商品货款并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共计3000元。
●评析: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火腿肠中有虫子 应予10倍赔偿
浙江省绍兴市司先生于2014年7月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一包金锣火腿肠,食用时发现里面有虫子,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遭拒绝,于是向绍兴市上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调解中,经营者认为火腿肠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未过保质期,所以只同意退货,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处,认为该案属于《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的10倍。
●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蜂蜜无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赔270元
陈女士于2014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遂向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哈尔滨市消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货款10倍的赔偿。
●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4.07.2015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