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小时庭审,法官不曾打断律师发言

15.10.2015  10:27

  10月10日上午9:30,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杭州市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有着十多年执业经验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正打算作有罪辩护,被告人突然否认了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意外出现,徐宗新当即向法官提出了休庭申请。
  5分钟休庭时间里,徐宗新与被告人沟通,发现被告人是因心理紧张,没有正确理解法官的问话,造成表达有误。情况明了之后,庭审继续。
  别小看这5分钟休庭,它反映了浙江办案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积极态度。
  今年9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首次。这个《规定》也被广大律师誉为维护自身执业权利的“尚方宝剑”。
  那么,《规定》能否像广大律师所期盼的那样发挥作用呢?经记者调查,《规定》在浙江落地有声。

  正在落实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执业的“老三难”;发问难、质证难和辩论难,是律师执业的“新三难”。《规定》正是着眼于解决这老、新“三难”,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更充分、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规定》,浙江省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也在努力解决各自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规定》中各项具体规定能够真正全面落实到位。
  省高院经研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全省法院系统。《意见》共17条,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宣判、日常良性互动4阶段,要求各级法院重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杜绝侵权。
  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在浙江全面上线后,网上预约在全省普及,只要在网上创建账号,同时上传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三证”,就可以凭账号、密码登录网站,实现网上阅卷预约和会见申请。
  目前,全省104个检察院全部在案管大厅专设了律师接待室和阅卷室,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律师接待等工作规范,细化、优化律师接待流程,普遍设立律师接待岗,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对律师提出的咨询、阅卷、会见等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答复,实现了“一站式”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
  杭州余杭区检察院从2013年起,就在探索建立律师会见约谈工作机制,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同时也促进自侦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对律师,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构,不是'能不说不说,能少说少说',而应该主动与律师互动。通过互动沟通,让律师更多地介入刑事诉讼,这不仅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也更好地保证了辩护权的行使,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更加严格规范地开展,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为了方便律师会见,目前,全省运行的84个看守所均对外公布了联络电话和值守时间,并全部建立了律师会见预约制度。顺应网络时代,全省所有的看守所都已经开通了网上预约平台。
  记者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了解到,他们也在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扭转少数看守所民警执法理念滞后、工作业务不熟、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还通过扩建会见室、强化会见安全保障、提供资料复印打印等途径,改进服务态度,满足律师会见提出的合理要求。

  盼望磨合

  《规定》从出台,到落实,到真正解决律师执业中的种种难题,肯定还需要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徐宗新坦言,《规定》出台后,律师的执业权利确实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仍有一些单位按“老一套”的规矩行事。
  前不久,一位律师在某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被要求提供一份委托人与嫌疑人系近亲属的关系证明。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想要吐槽的,还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晓辉律师。他说,他正在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在当事人被逮捕羁押2个月还不到的情况下,已经被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王晓辉在羁押期限届满10天前向检察院提交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暨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检察院并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告知报请延长。“律师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王晓辉告诉记者,虽然执业权利保障的情况有所改观,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规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讨论。有法官直言,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律师辩论辩护等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律师也应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庭纪律,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
  就拿全国首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一案来说,“法官不能无故打断律师发表意见,这是基本的尊重。”作为审判长、案子的主审法官,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元认为,这种尊重应该是互相的,法官必须尊重律师,而律师也应该遵守法庭秩序。
  当天,原告律师迟到了几分钟,导致庭审也要往后推迟。开庭前,李元就对原告律师提出了批评。原告律师解释,自己是因为调取新证据,才会耽误了上庭时间。
  李元说:“法庭其实已经给足了举证期限,庭前突然提交新证据,超过期限了。”但他并没有直接否决,而是征求了原被告的意见。由于双方都表示认可,李元最终同意双方就新证据进行质证。
  “我们尊重律师,律师也想能充分发表意见,但‘充分’不代表随意和不加限制。”李元说,有些律师发言时可能表述偏离了重点,或者喜欢翻来覆去地发表同一个意见,这时他也会适当作一些提醒。但如何提醒、什么时间提醒,很值得探讨。“我一般事先沟通,征求律师的意见。比如,在质证环节只对证据的‘三性’问题,答辩意见留到辩论环节再阐述,辩论阶段则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这样既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也可以确保庭审高效率地进行。

  喜人变化

  《规定》出台至今,1个月不到,但其带来的变化已经出现在了各个环节中,由此带来的欣喜也在律师当中广泛传递。
  西湖法院的这次5分钟的休庭,让徐宗新这个资深律师颇感欣慰。“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徐宗新说,这次开庭的职务犯罪案很普通,按照往常经验,被告人认罪,他作辩护。可没想到,被告人突然来了这么一出,他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他必须马上与被告人进行沟通来了解情况。所以,他根据《规定》中第33条提出休庭申请,获得了法官的准许。
  10月8日,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接到了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的电话。检察官通知他,郦一(化名)行贿案的限制会见取消了,可以安排会见。同时,检察官还告知了目前此案的相关情况。郦一是名个体建筑承包商,因为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特别重大贿赂案。此前,陈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检察官表示,暂时不能会见,不过,一旦妨碍侦查情形消失,就会第一时间通知他。“感觉现在办案比以前顺当多了!”陈律师不无感慨地对记者说。
  10月9日,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淑芳一早从杭州赶到海宁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她出示了相关证件后,看守所民警查验符合会见规定,便安排会见。会见时,民警自觉地退出了会见室。会见结束后,陈淑芳按响了会见室的铃,铃声传递到民警那里,民警过来将丁某带出会见室。陈淑芳说,她是2天前通过网络预约会见的,这对外地律师来说便捷很多,“看守所民警的态度都很好,打印文件也很方便”。
  10月10日,全国首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一案,在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报记者前往法庭旁听。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中间没有休庭。原被告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整个审理过程进行得平稳有序,没有出现审判长“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