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因转让店铺引纠纷 法院根据相关条例解除合同
23.07.2015 20:15
本文来源: 浙江新闻网
中新浙江网7月23日电(见习记者章天启 通讯员顾敏芳)22日,记者从浙江湖州德清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理了一桩因个体工商户因转让店铺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因无法谈拢转让费将对方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条例将双方的合同予以解除。
小王和老李本是忘年交,两人合伙经营一家汽车美容商店。无奈竞争压力太大,汽车美容商店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小王希望将店盘出去,毕竟自己还年轻,想要更好的发展。小王将自己的想法告诉老李后,老李决定一个人盘下这家店,继续经营,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老李也开始接手商店,但对于商店的转让价格双方产生了争议,老李认为整个店价值20万,自己有一半的股份,只要给小王10万就可以了,但小王的协议中认定整个店的价值是40万,老李有一半股份,所以老李还需给小王20万。
就这样,双方开始僵持,老李不支付小王转让费,也不接手商店。无奈之下,小王将老李告上了法院,要求老李支付转让费20万元。老李则以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反诉小王,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定金1万元。
德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于变更经营者,不能通过整体转让的方式实现,新旧经营者的转换只能通过“注销—新设”的方式实现。所以小王与老李虽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为此,法院最终判令《转让协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小王需返还老李的定金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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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01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