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全面推进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傅克登 电话:0571-87826611
2016年4月20日
关于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督查组督查意见和全省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全面推进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大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库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大型及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中型水库及跨县(市、区)的小型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每座水库都必须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人及分管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并由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库安全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水库安全检查制度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及大坝日常巡查与安全监测、定期检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技术标准。水库监测、巡查人员发现水库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并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水库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水库,要责成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查人员应将督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以备查。
三、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业主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规定,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五年内,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到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应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未定期开展安全鉴定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调整水库控制运行条件。经安全鉴定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强制降低等级或报废的意见,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辖区内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计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机关批准。
五、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和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水利部《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和《水库调度规程编写导则》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机关核准。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汛期,除调洪需要外,水库不得超汛限水位运行;非汛期,水库水位不得超正常水位运行。危险坝、病坝尚未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未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指令,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执行。水库放水应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放水预警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放水预警工作,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工作。各地要加强水库控制运用调度监督管理,严肃水库调度纪律,严禁水库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和擅自放水。
六、严格执行水库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水库险情应急处置(安全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规定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在排除水库险情时,各级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水库发生险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溃坝前兆等重大突发险情时,事发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个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报告省防指、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