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部署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2015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印发执行。为更好地执行《核准目录》,做好工作衔接,省委改委部署严格执行核准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给各处室和市县(区)发改委(局)发出通知,通知要求:
一、自即日起,省发改委不再受理已经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项目申请报告。对于2015年4月28日之后已经受理的,由主办处室以办公室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手续。对于2015年4月28日之前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在2015年5月30日前,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作出处理:(一)对于取消核准的项目,由主办处室以办公室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手续。(二)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由主办处室在征得企业和来文单位同意后办理批复文件。第二、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由主办处室以办公室名义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由市县按规定核准。(三)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和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5〕1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执行。
二、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省政府新发布核准目录的规定,做好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后续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于《核准目录》中对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行为有规划(计划)约束的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铁路项目、公路、石化、化工,以及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等行业领域,要抓紧申报或制定(修订)并公布相关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便于企业自主决策,使核准工作有据可依。二是坚决杜绝以制定发展规划(计划)、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等名义,变单个项目核准为“打捆”核准,变相上收核准权限。制定出台与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相关的政策措施,必须充分征求部门、地方、企业意见。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并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前仍执行现有管理办法,在修订后按新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