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再出新政惠民生

13.10.2016  06:10

  农村居民建房是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民生工程。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广大农民群众迫切希望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住房标准和档次。但是伴随农村建房户的逐年增加,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民要求完善建房管理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2016年,兰溪国土资源局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为契机,积极投入人力和物力,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及时研究解决对策。经过前期的摸索和调研,起草了《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并通过。该《办法》自2016年9月26日起正式实施,其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权限、职责、审批条件、流程、批后监管及责任追究等。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该《办法》增加了继承和离婚的申请建房规定。明确:城镇居民继承或其他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保持原状,确系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且规划中不影响道路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申请修缮。因旧村改造需要拆除的,可按原有合法占地面积安置,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自愿放弃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单独申请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可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建房。夫妻双方没有住房的,离婚后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无房户申请建房。

  《办法》也指出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土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依法审批等原则,农村居民建新住宅的,必须先拆除原所有建筑,原宅基地必须交归村民委员会管理,并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必须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办法》还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用地限额4人及4人以下用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另外,建筑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0.4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

  《办法》提出农村居民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程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表制”联合审批。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相关规定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处理;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若违反,将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同样追究责任。

  为使此项民生新政家喻户晓,落实到位。兰溪国土资源局将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新政尽快惠及广大农民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