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以深化改革促发展,助力项目顺利实施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近年来,东阳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改进和创新投资项目审批方式方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一、推动审批模式多样化
2013年开始,东阳市积极推行多样化的审批模式,实施“模拟审批、联合审批”。积极推行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市级项目建议书审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一表制审批,500万到1000万的投资项目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审批。目前为止,最快办理的审批项目为一天,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开展联合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建立明确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理、规定时间办结的审批制度,实现了由部门串联审批向部门并联审批的转变,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联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审批时间缩短到46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明显提升。
创新审批思路,在继续保持已优化的审批流程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产业项目推行模拟审批。模拟审批是指在未供地前对拟取得土地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并出具模拟审批文件。当业主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将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的一种审批模式。该办法可以让业主快熟悉审批流程,在正式审批过程中少走弯路,提早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使业主在正式审批过程中大大省掉跑中介、跑项目、等批文的时间。
推行代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13年成立了代办中心负责免费代办项目审批的相关事项。目前,市行政服务中心代办中心共向相关部门代办项目254次,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方式有效实现了由业主“跑审批”向部门“送审批”的转变,节省了业主来回跑项目的时间,进一步提高了审批速度。
二、积极探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零审批”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原则,在学习嘉善、平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东阳实际,出台了《东阳市核准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5]38号)。“零审批”是指列入“正向清单”和部门评审后视作“正向清单”管理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可以在取得土地后,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自主依规设计,经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联合审验后,选择建设单位并接受监督,待项目竣工以后在进行联合投产综合验收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简化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事项,企业可以边动工边审批,节省了中介服务时间和审批时间二个月。该办法着力解决了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基本建立企业投资自主决策、项目审批高效便利、批后监管到位有力的运行机制。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进入“零审批”程序。
三、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全流程审批模式
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全流程审批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以创新审批方式为关键,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的,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探索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建立预审制度、实行容缺审查、压缩项目审批承诺时间、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再造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流程,加强对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监管,实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资源交易三大环节的无缝对接,最大化减少投资项目的办理周期,全面达到高效审批的要求。将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全流程审批环节办理时限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比金华市的高效全流程审批环节办理时限少了20个工作日。
四、加强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东阳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4]370号)。在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进驻协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的中介机构实行规范服务承诺时间、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标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动态考评制度、清退淘汰机制,实行“黑名单”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需亮证、亮照经营,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目前,已有40余家中介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业涉及工程咨询、环评、水保、气象等。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印发了《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4]371号)。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各个部门的职责,在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对在项目实施中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廉政建设,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项目政府投资投资的效益和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性、安全性、有序性。 (东阳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