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遭殴打,保安视而不见需担责

07.12.2014  09:34

张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在该小区居住已经有4年的时间。

2014年7月,张某因债务纠纷问题被债主王某上门讨债,双方在张某家楼下发生了争执,僵持不下继而引发了相互殴打的情况。此时,正在附近巡视的小区保安员朱某看见了这一幕,张某向其呼叫救命,但朱某不但没有上前劝说或者制止双方的暴力行为,甚至没有报警就径自离开了现场。

随后,张某被债主王某打成重伤送去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后,张某的家属得知张某在受到殴打的时候,小区的保安员朱某巡视到了附近,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张某被王某殴打,结果导致张某被打成重伤的惨剧,认为保安员朱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是要付上一定责任的。于是,张某的家属起诉了小区保安员朱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

保安,顾名思义,即“保一方平安”的意思,该社会职业主要的职责是防火、防盗以及保障责任区域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日常工作的实施来预防、保障固定区域内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治安秩序,防患于未然。

对于保安这个行业,我国还专门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其加以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可见,保安人员在自己的辖区内遇见暴力行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并及时报警,而不是视而不见径自离开。

现今,社区的保安人员普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本案中,保安员朱某看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却既没有加以制止,也没有报警,而是一走了之,属于“当为而不为”的失职行为。也正是朱某的失职行为,导致了业主张某悲剧的发生。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该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而保安员朱某也因为失职给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受到了公司的处罚。

近来,小区、商场等保安人员对责任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不作为案例屡见不鲜,可见保安服务这一行业目前尚有不规范之处。物业公司、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注重对保安员职业素养的培养,对保安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相关方面的培训。这不仅是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是保安这一行业的真正意义所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