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拉横幅维权开发商告其侵权被判败诉
19.06.2015 10:06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西安的李先生诉称,2012年12月27日,他购买了由西安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开发的西安市万科城项目3号地15号楼的一套房屋,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付。可随后不久,李先生发现在已经交付的房屋中,与自己房屋户型相同的户型不仅不通电梯,此前开发商的海报宣传信息也完全没有兑现。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李先生与其他业主一起进行了集体维权。但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却被万创公司告上了法庭。
万创公司认为,李先生从2014年2月3日起,每周末定期到公司售楼部拉横幅,并在网上召集其他相关业主集体在售楼部一起拉横幅,横幅内容带有侮辱性词语,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导致客源大量流失。据此,万创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要求李先生以书面形式在西安市的3家主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100万元的损失。
李先生辩称,维权活动是众业主自发集体共同行为,他只是其中一员,不应当作为该案的被诉主体;万创公司出售给他的商品房不通电梯,违反多项国家设计标准规范,且在售房时对附属条件“铁一中”“地铁6号线”等做出虚假宣传,他作为消费者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不构成名誉侵权,对万创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其行为不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构成对万创公司的名誉侵权。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李先生发现相关房屋质量问题,对万创公司售房时所做宣传产生质疑后,参与了维权活动,在万创公司售楼部拉横幅,横幅内容指向万创公司“万科城”房屋质量以及买卖房屋合同的履约情况,目的在于通过对房屋质量的批评、评论促使万创公司与其协商解决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没有就原告企业的名誉进行针对性评价的意图。李先生的行为没有诋毁、诽谤万创公司名誉,也未给其造成损害,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但李先生为解决与万创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其公司售楼部拉横幅的行为属于维权方式不当,行为偏激,且横幅内容措辞不当,方法欠妥,不宜提倡。
法院最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驳回了万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9.06.2015 10:06